發布時間:2018-03-09 瀏覽量:
共享單車的出現,讓市民出行更便捷,但也暴露出無序停放、不文明騎行、押金難退等問題。對此,全國人大代表史貴祿建議,通過立法來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權限。同時,各地應建立統一監管平臺,對共享單車進行動態管理。
對于共享單車,全國人大代表史貴祿一直在關注。他認為,從目前情況看,多地職能部門均是通過下發相關文件來期望解決問題,但收效甚微,在管理上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,僅有區域性立法。
史貴祿說,城市公共自行車是政府主導的公共服務,而共享單車的實質是企業名下資產通過網絡平臺租賃單車的服務,這些車輛并未列入工信部非機動車銷售目錄,所以在法律層面上首先需要確立其地位,要通過立法把共享單車這種新業態納入政府管理范疇,以此來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權限。
史貴祿建議制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共享單車管理法》,解決管理立法缺失、體系不健全等問題,對各類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。同時,由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、使用規則等,建立黑名單制度,把使用者的誠信行為作為記錄,將具有不遵守停放秩序、不文明騎行等行為的使用者納入失信系統和黑名單。各地也應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,“建立統一監管平臺,保證共享單車的密度符合區域承載量。比如通過后臺能夠看到某一區域的單車密度是否超過了可承載數量,當數量飽和時就要及時分流?!笔焚F祿說。
此外,企業也要嚴格投放管理、防范押金風險。共享單車企業投放單車時,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車輛投放計劃安排、技術標準、投放區域等,獲得允許后才可投放。還要防止共享單車押金風險問題蔓延,保障消費者的押金安全。